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孟连关缉违字〔2026〕4号)

  一、案件名称:“2025.11.20”孟连湘豫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苯申报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孟连关缉违字〔2026〕4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1月7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孟连湘豫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R,法定代表人姓名:陈**。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孟连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5年11月18日,当事人孟连湘豫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孟连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苯到缅甸掸邦第二特区(佤邦)售卖给**矿业有限公司,报关单号为860620250000022334,申报商品名称为苯,含量为99.97%,申报第一数量为44640千克,第二数量为44640升,许可证号为25-23-Y00135,许可证允许出口量为48000升。2025年11月20日,孟连海关在孟连**公司危化品停车场对该批苯进行查验并取样送鉴定。经上海**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苯的纯度为99.99%,密度(20℃)为883.9kg/m³。根据计算,该批苯的数量为50503升,与实际申报的44640升不符,且超过申报该批苯时提交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许可数量,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孟连湘豫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苯申报数量不实的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孟连湘豫进出口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