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荣佳悦商贸有限公司出口调味料侵犯“MAGGI”等商标权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知违字〔2025022

当事人:北京鸿荣佳悦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400MAEN100W0A

法定代表人:裴小荣

住址/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旧桥25号院9号楼151509

        2025912日,当事人北京鸿荣佳悦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厦门顺成通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男长裤等一批货物,报关单号:37112025000043962501项货物申报品名:男长裤,申报商品编码:6203439090,申报数量:7000条,申报重量:3450千克,申报金额:5950美元;02项货物申报品名:卫生护垫,申报商品编码:9619002000,申报数量:3502千克,申报金额:4202.4美元;03项货物申报品名:防水靴,申报商品编码:6401990000,申报数量:1690双,申报重量:3360千克,申报金额:5915美元。经查验,01项货物实际重量:1447千克;02项货物实际重量:548千克;03项货物实际重量:580千克;与申报不符。另有以下货物未申报:1、带有“MAGGI”标识的调味料(8/包)190080/1520.64公斤,商品编码:2103909000,检验检疫类别:S,货值:638.67美元;2、带有“MAGGI”标识的调味料(55/包)48000/2640公斤,商品编码:2103909000,检验检疫类别:S,货值:1161.6美元;3、带有“KNORR”标识的调味料(22/包)20736/436公斤,商品编码:2103909000,检验检疫类别:S,货值:183.12美元;4、大米300千克,商品编码:1006308001,监管条件:4XBYT,检验检疫类别:SQ,货值:516美元;5、蟹黄拌面1箱,商品编码:1902303000,检验检疫类别:S,金额:31.2美元;6、毛式红烧肉1箱,商品编码:1602491090,检验检疫类别:SQ,金额:36.24美元;7、肥汁米线1箱,商品编码:1902309000,检验检疫类别:SQ,金额:15.6美元;8、洗洁精100包,商品编码:3402509000,金额:425美元;9、污水污物潜水电泵5个,商品编码:8413709190,金额:112.5美元;10PVC颗粒1250千克/1托,商品编码:3904220000,金额:250美元;11、空气滤芯4个,商品编码:8421999090,金额:4.8美元;12、胶头150千克/1托盘,商品编码:4016999090,金额:127.5美元;13、台球杆220千克,商品编码:9504200090,金额:42.4美元。

     经联系“MAGGI”(备案号:T2020-102460)商标权利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其认为上述未申报货物中第12项共计238080包带有“MAGGI”标识的调味料侵犯了其商标权,并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经联系“KNORR”(备案号:T2020-93727)商标权利人诺尔纳赫米特有限公司,其认为上述未申报货物中第320736包带有“KNORR”标识的调味料侵犯了其商标权,并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出口238080包带有“MAGGI”标识的调味料与商标权利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的商标“MAGGI”(备案号:T2020-102460)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当事人出口20736包带有“KNORR”标识的调味料与商标权利人诺尔纳赫米特有限公司的商标“KNORR”(备案号:T2020-93727)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货物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的事实,违法货物价值共计1983.39美元,折合人民币14158.23元。

    当事人上述未申报货物中第4项未申报的行为构成影响海关许可证件管理的事实,违法货物价值为516美元,折合人民币3683.41元。当事人上述未申报货物中第5项未报检的行为构成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以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货物价值为31.2美元,折合人民币222.72元。当事人上述未申报货物中第467项未报检的行为构成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以及对动植物产品未报检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货物价值为567.84美元,折合人民币4053.47元。当事人上述申报货物中第1-3项重量申报不实以及未申报货物中第8-13项未申报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法货物价值为9915.51美元,折合人民币70780.88元。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违法记录等材料为证。

    经查询办案系统,当事人为一年内首次因侵犯知识产权、对动植物产品未报检被海关行政处罚,且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并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以货物价值8%的罚款,即人民币1133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及附件4《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第7项,决定对当事人对动植物产品未报检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7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8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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