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德洛供应链有限公司出口商品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案厦沧关知罚字〔2025〕0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沧关知罚字〔2025018

当事人:石狮市德洛供应链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39UNY0J

法定代表人:陈乾坤

住址/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南洋路288号轻纺城2号楼1318

当事人委托福建省海达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567日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带面等货物一批(报关单号:370520250000031473),经查验,实际货物中有带面7450双标有标识、带面7450双标有标识。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23-142389)的货物;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耐克钩图形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19-72254)的货物。货物价值12814美元,折合人民币9.22万元。,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另有未申报货物如下:1、鞋楦12双,商品编号为6406909900,金额18美元;2、铁丝5捆,商品编号为7217100000,金额55.44美元;3、制鞋模具2套,商品编号为8480719090,金额112美元;4、喷漆枪3盒,商品编号为8424200000,金额8.4美元;5、魔术贴布带260个,商品编号5806320000,金额15.6美元;6、床头柜2个,商品编号为9403509990,金额42美元;7、床架1套,商品编号为9403509990,金额22.5美元。

经调查,我关认为上述货物中有带面7450双标有标识与“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标识相同;带面7450双标有标识与耐克钩图形商标标识相同,且未经商标权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当事人鞋楦等货物未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货物价值人民币1970元。当事人床头柜、床架未申报,属于出口植物产品未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货物价值人民币464元。

当事人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经查询办案系统,当事人一年内未有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一般处罚情节。

当事人鞋楦等货物未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经查询办案系统,当事人一年内未有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属于《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具有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出口植物产品未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的行为,经查询办案系统,经查询办案系统,当事人一年内有同一违反海关检验验疫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出口货物、现场照片、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权利人权利证明、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项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二条及其附件四《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第7项裁量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犯“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权的带面7450双、耐克钩图形商标权的带面7450双,并处罚款人民币1.7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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