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宁波市申为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EEN02B33
法定代表人:董德余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金谷中路东9号1号楼4楼431-1室
2025年09月17日,宁波市申为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化纤行李箱、办公椅、餐巾纸等货物(报关单号:310120250515772755)。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adidas”商标的包580个,价值人民币11600元、“adidas”商标的鞋子370双,价值人民币7400元、“ALAIA”商标的包1个,价值人民币20元、“ALAIA”商标的鞋子8双,价值人民币160元、“asics”商标的鞋子80双,价值人民币1600元、“BALENCIAGA”商标的包3个,价值人民币60元、“BOTTEGA VENETA”商标的包10个,价值人民币200元、“CELINE及图形”商标的包2个,价值人民币40元、“CELINE及图形”商标的皮带2条,价值人民币20元、“CHANEL”商标的包55个,价值人民币1100元、“CHANEL”商标的鞋子38双,价值人民币760元、“DIOR”商标的包34个,价值人民币680元、“Dior”商标的鞋子38双,价值人民币760元、“FENDI”商标的包5个,价值人民币100元、“FJALLRAVEN狐狸图形”商标的包1480个,价值人民币29600元、“GOLDEN GOOSE”商标的鞋子18双,价值人民币360元、“GOYARD”商标的包13个,价值人民币260元、“GUCCI”商标的包70个,价值人民币1400元、“GUCCI”商标的皮带8条,价值人民币80元、“GUCCI”商标的鞋子60双,价值人民币1200元、“HERMES及图形”商标的皮带5条,价值人民币50元、“HERMES及图形”商标的鞋子29双,价值人民币580元、“HOKA及图形”商标的鞋子40双,价值人民币800元、“LACOSTE”商标的鞋子40双,价值人民币800元、“LORO PIANA及图形”商标的包2个,价值人民币40元、“LORO PIANA及图形”商标的鞋子23双,价值人民币460元、“LOUIS VUITTON”商标的皮带10条,价值人民币100元、“LV”商标的包65个,价值人民币1300元、“MIU MIU”商标的鞋子8双,价值人民币160元、“N”商标的鞋子170双,价值人民币3400元、“NIKE”商标的包1030个,价值人民币20600元、“PRADA”商标的包1个,价值人民币20元、“PRADA”商标的鞋子4双,价值人民币80元、“”标识的眼镜580副,价值人民币2900元、“YSL(图形)”商标的包35个,价值人民币700元、“YSL(图形)”商标的皮带8条,价值人民币80元、“YSL(图形)”商标的鞋子9双,价值人民币180元、“马车(图形)”商标的包35个,价值人民币700元、“耐克钩图形”商标的鞋子3070双,价值人民币61400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151750元。经联系,阿迪达斯有限公司、阿泽丁阿莱亚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爱世克私、巴黎世家、柏蒂·温妮达有限责任公司、色丽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芬迪有限公司、费尼克斯户外产品有限公司、金鹅股份公司、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爱马仕国际、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拉科斯特公司、诺悠翩雅股份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普拉达有限公司、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adidas、ALAIA、asics、BALENCIAGA、BOTTEGA VENETA、CELINE及图形、CHANEL、DIOR、Dior、FENDI、FJALLRAVEN狐狸图形、GOLDEN GOOSE、GOYARD、GUCCI、HERMES及图形、HOKA及图形、LACOSTE、LORO PIANA及图形、LOUIS VUITTON、LV、MIU MIU、N、NIKE、PRADA、Thomas Burberry Monogram、YSL(图形)、马车(图形)、耐克钩图形”(海关备案号:T2020-98089、T2024-161973、T2023-150820、T2023-150821、T2022-136492、T2022-124548、T2023-151987、T2023-160548、T2024-162145、T2023-153991、T2023-153992、T2024-168897、T2024-168887、T2024-175340、T2024-172280、T2023-160677、T2024-182645、T2023-145383、T2022-132381、T2019-77759、T2020-88969、T2024-166114、T2022-139142、T2022-135697、T2022-132882、T2016-45490、T2022-127637、T2020-93865、T2018-69376、T2019-84299、T2024-182721、C2019-84832、T2025-207321、T2022-134079、T2019-72254)商标权、著作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包、鞋子、皮带上使用的“adidas、ALAIA、asics、BALENCIAGA、BOTTEGA VENETA、CELINE及图形、CHANEL、DIOR、Dior、FENDI、FJALLRAVEN狐狸图形、GOLDEN GOOSE、GOYARD、GUCCI、HERMES及图形、HOKA及图形、LACOSTE、LORO PIANA及图形、LOUIS VUITTON、LV、MIU MIU、N、NIKE、PRADA、YSL(图形)、马车(图形)、耐克钩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眼镜上使用的“”标识,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的货物,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扣留凭单、当事人陈述、认错认罚声明、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裁量,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adidas”商标的包580个、“adidas”商标的鞋子370双、“ALAIA”商标的包1个、“ALAIA”商标的鞋子8双、“asics”商标的鞋子80双、“BALENCIAGA”商标的包3个、“BOTTEGA VENETA”商标的包10个、“CELINE及图形”商标的包2个、“CELINE及图形”商标的皮带2条、“CHANEL”商标的包55个、“CHANEL”商标的鞋子38双、“DIOR”商标的包34个、“Dior”商标的鞋子38双、“FENDI”商标的包5个、“FJALLRAVEN狐狸图形”商标的包1480个、“GOLDEN GOOSE”商标的鞋子18双、“GOYARD”商标的包13个、“GUCCI”商标的包70个、“GUCCI”商标的皮带8条、“GUCCI”商标的鞋子60双、“HERMES及图形”商标的皮带5条、“HERMES及图形”商标的鞋子29双、“HOKA及图形”商标的鞋子40双、“LACOSTE”商标的鞋子40双、“LORO PIANA及图形”商标的包2个、“LORO PIANA及图形”商标的鞋子23双、“LOUIS VUITTON”商标的皮带10条、“LV”商标的包65个、“MIU MIU”商标的鞋子8双、“N”商标的鞋子170双、“NIKE”商标的包1030个、“PRADA”商标的包1个、“PRADA”商标的鞋子4双、“”标识的眼镜580副、“YSL(图形)”商标的包35个、“YSL(图形)”商标的皮带8条、“YSL(图形)”商标的鞋子9双、“马车(图形)”商标的包35个、“耐克钩图形”商标的鞋子3070双),并处罚款人民币76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