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榭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榭关知字﹝2025﹞0026号

  当事人名称:义乌市丽钧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8GR4370M

  法定代表人:黄丽君

  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义乌市福田街道金融商务区福田银座B111108室(自主申报)

  202598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塑料衣架等商品一批(报关单号:292020250000341624)。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JANSPORT”商标的背包1080,价值人民币16200元、CONVERSE ALL STAR Chuck Taylor及星图形”商标的背包930,价值人民币13950元、CG”标识的钱包480,价值人民币4800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34950元。经联系,权利人简斯波特服装公司、全星有限合伙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JANSPORT”、“CONVERSE ALL STAR Chuck Taylor及星图形”、“GG海关备案号:T2020-98692T2023-149948T2022-131856)商标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我关依法将上述货物予以扣留。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背包上使用的JANSPORT商标、“CONVERSEALLSTARChuckTaylor及星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当事人出口的钱包上使用的CG”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扣留凭单、当事人陈述、认错认罚声明、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裁量,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JANSPORT”商标的背包1080CONVERSE ALL STAR Chuck Taylor及星图形”商标的背包930CG”标识的钱包480),并处罚款人民币17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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