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义乌市崎淼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ER4B2K58
法定代表人:蔡祥水
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城西街道鸿运路315号8座9层902LG-003212
2025年9月6日,义乌市崎淼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塑料珠、玻璃钻、塑料发夹等货物(报关单号:292120250001146539)。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标识的手表40只,价值人民币320元、“FROZEN II STYLE GUIDE VERSION 4 GLOBAL OCT 4 2019 ON SHELF”标识的手表150只,价值人民币1200元、“SPONGEBOB SQUAREPANTS-REFRESH GUIDE 2007”标识的手表100只,价值人民币800元、“捷德奥特曼 原始形态”标识的手表40只,价值人民币320元、“马力欧”标识的手表20只,价值人民币160元、“”标识的玩具手环800个,价值人民币800元、“皮卡丘”标识的玩具手环2100个,价值人民币2100元、“小黄人《神偷奶爸3》3D小黄人-1”标识的塑料配件700个,价值人民币1400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7100元。经联系,迪士尼企业公司、维亚科姆国际公司、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任天堂株式会社、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FROZEN II STYLE GUIDE VERSION 4 GLOBAL OCT 4 2019 ON SHELF”、“SPONGEBOB SQUAREPANTS-REFRESH GUIDE 2007”、“捷德奥特曼 原始形态”、“马力欧”、“米老鼠图形”、“皮卡丘”、“小黄人《神偷奶爸3》3D小黄人-1”(海关备案号:C2019-73999、C2019-86629、C2018-64026、C2020-101877、C2024-180359、T2020-88658、C2024-180345、C2019-83589)著作权、商标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玩具手环上使用的“”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米老鼠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手表、玩具手环、塑料配件上使用的“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FROZEN II STYLE GUIDE VERSION 4 GLOBAL OCT 4 2019 ON SHELF”、“SPONGEBOB SQUAREPANTS-REFRESH GUIDE 2007”、“捷德奥特曼 原始形态”、“马力欧”、“皮卡丘”、“小黄人《神偷奶爸3》3D小黄人-1”标识,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扣留凭单、当事人陈述、认错认罚声明、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裁量,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CARS - 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标识的手表40只、“FROZEN II STYLE GUIDE VERSION 4 GLOBAL OCT 4 2019 ON SHELF”标识的手表150只、“SPONGEBOB SQUAREPANTS-REFRESH GUIDE 2007”标识的手表100只、“捷德奥特曼 原始形态”标识的手表40只、“马力欧”标识的手表20只、“”标识的玩具手环800个、“皮卡丘”标识的玩具手环2100个、“小黄人《神偷奶爸3》3D小黄人-1”标识的塑料配件70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36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