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涉证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6〕4号

  

  当事人: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600号(1-5)幢1801-01、1801-02、1801-04、1801-05、1801-06、1801-07、1801-08、1801-10、1801-11、1801-21、1801-22、1801-24、1801-25、1801-28、1801-29、1801-30、1801-31、1801-43、1801-44、1801-45、1801-49室

  法定代表人:朱卫明

  海关代码:3106915034

  

  当事人委托上海沛荣国际航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越南一般贸易项下一批货物。其中,第6项为控制电源单元1台,申报价格FOB1125美元,折合人民币8046.68元,申报商品编号9032899099,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50002981253。

  经查,第6项出口货物实际为机器人用的控制器,应归入商品编号8537109021,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上述涉案货物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8046.6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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