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义乌市晨越进出口有限公司涉证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6〕1号

  

  当事人:义乌市晨越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高塘路128号9楼920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杨立雄

  海关代码:3318960P6M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委托义乌市义鼎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日本市场采购项下衣架等21项货物,出口报关单号292120250000872951。

  经查,实际货物另有磁吸理线器380个未申报,内含镝含量超0.1%的钕铁硼磁铁,根据《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

  上述涉案货物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68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01月21日

我们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