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知字〔2025〕0056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深圳市拾成焰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4403164RTC
法定代表人:王楠楠
住址/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陂头背新村一区17号202
当事人委托上海恒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7月01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美国一批货物,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50002405616。经查,出口货物中有标有“NIKE及钩图形”商标的鞋子60件,标有“飞人乔丹图形”商标的鞋子624件,标有“NB”商标的运动鞋166件,标有“COACH NEW YORK”商标的包135件,标有“Apple logo(图形)”商标的无线充137件,标有“GG”商标的包87件,标有“CLINIQUE及C图形”商标的乳液280件,标有“LV”商标的包374件,货值人民币99757.55元。
对于上述货物,“NIKE及钩图形”“飞人乔丹图形”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B”商标权利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COACH NEW YORK”商标权利人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GG”商标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LV”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Apple logo(图形)”商标权利人苹果公司(美国)、“CLINIQUE及C图形”商标权利人倩碧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笔录、当事人认错认罚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988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