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义关缉违字【2026】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缉违字〔202615

事人:义乌市捷辰报关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MADDFUD093,海关编码:3318980044,单位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二区37栋1单元301室(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陈富清。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8月30日,当事人义乌市捷辰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烘干机等货物,境内收发货人为上海利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报关单号为292120250001107030,申报总金额为15520.8欧元。因工作疏忽致使境内收发货人申报错误,实际应为义乌市蒙辰进出口有限公司。当事人未如实申报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1、查问笔录;2、报关单复印件;3、代理报关委托书;4、销售合同及随附单证;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询问笔录;7、行政处罚违法记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了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所述之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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