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太仓市联谊塑料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6〕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6〕37号

  

  当事人:太仓市联谊塑料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港口再生资源进口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崔益

  海关代码:3226960378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委托上海申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向海关申报自马来西亚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聚丙烯再生颗粒51800千克,申报价格CIF2486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02100090,进口报关单号222520251000197358。

  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分为杂色粉碎料、黑色颗粒、白色颗粒及灰色颗粒4种,其中杂色粉碎料4105.2千克经鉴定为固体废物;黑色颗粒2736.8千克和白色颗粒1368.4千克主要成分为聚酰胺-6%,价值共计CIF3694.68美元,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3908101200项下;灰色颗粒43788.8千克与申报相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固体废物防治及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25年11月1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直接退运,退运报关单号222520250000032476。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报告、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固体废物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二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1000元。

  对其余申报不实部分货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综上,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4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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