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义乌市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6〕36号

  

  当事人:义乌市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路399号国际商务中心410-2(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吴勇令

  海关代码:3318960K48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委托义乌博达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日本市场采购项下文胸等19项货物,申报数量共计11730.31千克,申报价格共计FOB98954.74美元,出口报关单号292120250000931620。

  经查,上述已申报货物的数量与实际不符,另有多种货物未申报,其中有背面为含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的警示贴纸150件,价值FOB91.34美元,违法经营额计人民币655.46元,根据《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除警示贴纸外其余申报不实部分货物实际价值共计FOB43071.98美元,折合人民币309088.8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及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

  202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对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制发了甬北关缉违字〔2024〕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对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制发了甬北关缉违字〔2024〕3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背面为含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的警示贴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对其余申报不实部分货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综上,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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