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6〕5号
当事人:深圳市简爱延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丹农路1号海吉星电商大厦505
法定代表人:杨道淼
海关代码:4403164WMY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委托上海懿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7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越南一般贸易项下焊膏2200千克,申报规格含氟硼酸钾15~25%、氟化钾15~30%、硼酸30~50%、四硼酸钾20~40%,申报价格FOB 8685.6美元,折合人民币62328.73元,申报商品编号3810100000,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50002774950。
经查,上述货物另含活性剂、去离子水5~10%,实际规格与申报不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附件1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