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深圳市简爱延贸易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6〕5号

  

  当事人:深圳市简爱延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丹农路1号海吉星电商大厦505

  法定代表人:杨道淼

  海关代码:4403164WMY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委托上海懿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7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越南一般贸易项下焊膏2200千克,申报规格含氟硼酸钾15~25%、氟化钾15~30%、硼酸30~50%、四硼酸钾20~40%,申报价格FOB 8685.6美元,折合人民币62328.73元,申报商品编号3810100000,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50002774950。

  经查,上述货物另含活性剂、去离子水5~10%,实际规格与申报不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附件1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1月27日

我们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