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义乌市泓绾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DCUAFK1Q
法定代表人:郎晓虎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266号义乌港B座421-1室
2025年8月5日,义乌市泓绾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插排、购物袋、开关等货物(报关单号:292120250000961683)。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ALEXANDER MCQUEEN”商标的鞋子12双,价值人民币300元、“BIC”商标的打火机159000只,价值人民币62010元、“BOSCH(图形)”商标的喷油嘴4个,价值人民币328元、“BURBERRY”商标的皮带皮包套装55套,价值人民币1375元、“DIOR”商标的女包288只,价值人民币6048元、“Dior”商标的鞋子22双,价值人民币550元、“GOYARD”商标的卡包7582只,价值人民币45492元、“GOYARD”商标的女包565只,价值人民币11865元、“GUCCI”商标的皮带皮包套装90套,价值人民币2250元、“GUCCI(图形)”商标的女包760只,价值人民币15960元、“H”商标的皮带皮包套装55套,价值人民币1375元、“LABUBU x PRONOUNCE - WINGS OF FORTUNE搪胶毛绒吊卡”标识的拉布布玩偶40个,价值人民币128元、“LV”商标的卡包765只,价值人民币4590元、“LV”商标的旅行包95只,价值人民币1995元、“LV”商标的女包1894只,价值人民币39774元、“LV(图形)”商标的脏衣框6个,价值人民币30元、“”商标的皮带皮包套装145套,价值人民币3625元、“NEW BALANCE”商标的鞋子95双,价值人民币2375元、“POP MART”商标的盲盒2350只,价值人民币7050元、“ROLEX”标识的手表90只,价值人民币2340元、“THE MONSTERS-坐坐派对搪胶毛绒盲盒”标识的盲盒1800个,价值人民币6300元、“TROJAN”商标的安全套1860盒,价值人民币1488元、“VW及图形”商标的汽车配件229个,价值人民币8015元、“YSL图形”商标的女包70只,价值人民币1470元、近似“PANDORA”标识的手表60只,价值人民币1560元、“耐克钩图形”商标的鞋子580双,价值人民币14500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242793元。经联系,秋季纸有限公司、比克公司、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博柏利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爱马仕国际、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切迟-杜威有限公司、大众汽车股份公司、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潘多拉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ALEXANDER MCQUEEN”、“BIC”、“BOSCH(图形)”、“BURBERRY”、“DIOR”、“Dior”、“GOYARD”、“GUCCI”、“GUCCI(图形)”、“H”、“LABUBU x PRONOUNCE - WINGS OF FORTUNE搪胶毛绒吊卡”、“LV”、“LV(图形)”、“
”、“NEW BALANCE”、“POP MART”、“ROLEX及图形”、“THE MONSTERS-坐坐派对搪胶毛绒盲盒”、“TROJAN”、“VW及图形”、“YSL图形”、“PANDORA”、“耐克钩图形”(海关备案号:T2022-125811、T2021-120634、T2019-80423、T2021-104490、T2024-168897、T2024-168887、T2024-182645、T2023-145383、T2022-141518、T2020-96080、C2025-199512、T2016-45490、T2022-132903、T2016-45467、T2023-142789、T2020-100202、T2021-106504、C2025-193051、T2023-139265、T2018-72827、T2016-52424、T2022-132254、T2019-72254)商标权、著作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鞋子、打火机、喷油嘴、皮带皮包套装、女包、卡包、旅行包、脏衣框、安全套、汽车配件上使用的“ALEXANDER MCQUEEN”、“BIC”、“BOSCH(图形)”、“BURBERRY”、“DIOR”、“Dior”、“GOYARD”、“GUCCI”、“GUCCI(图形)”、“H”、“LV”、“LV(图形)”、“”、“NEW BALANCE”、“POP MART”、“TROJAN”、“VW及图形”、“YSL图形”、“耐克钩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手表上使用的“ROLEX”、近似“PANDORA”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ROLEX及图形”、“PANDORA”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拉布布玩偶、盲盒上使用的“LABUBU x PRONOUNCE - WINGS OF FORTUNE搪胶毛绒吊卡”、“THE MONSTERS-坐坐派对搪胶毛绒盲盒”标识,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扣留凭单、当事人陈述、认错认罚声明、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裁量,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ALEXANDER MCQUEEN”商标的鞋子12双、“BIC”商标的打火机159000只、“BOSCH(图形)”商标的喷油嘴4个、“BURBERRY”商标的皮带皮包套装55套、“DIOR”商标的女包288只、“Dior”商标的鞋子22双、“GOYARD”商标的卡包7582只、“GOYARD”商标的女包565只、“GUCCI”商标的皮带皮包套装90套、“GUCCI(图形)”商标的女包760只、“H”商标的皮带皮包套装55套、“LABUBU x PRONOUNCE - WINGS OF FORTUNE搪胶毛绒吊卡”标识的拉布布玩偶40个、“LV”商标的卡包765只、“LV”商标的旅行包95只、“LV”商标的女包1894只、“LV(图形)”商标的脏衣框6个、“”商标的皮带皮包套装145套、“NEW BALANCE”商标的鞋子95双、“POP MART”商标的盲盒2350只、“ROLEX”标识的手表90只、“THE MONSTERS-坐坐派对搪胶毛绒盲盒”标识的盲盒1800个、“TROJAN”商标的安全套1860盒、“VW及图形”商标的汽车配件229个、“YSL图形”商标的女包70只、近似“PANDORA”标识的手表60只、“耐克钩图形”商标的鞋子580双),并处罚款人民币122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