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燕友贸易有限公司进口旧机电产品未报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东关法律罚诀字[2026]10号

厦门燕友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3303004340Q,海关编码:3502160A1M,单位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斗西路171号102室,法定代表人:张代勇。

    2025年10月15日,当事人厦门燕友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厦门市锦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锂离子电池(组),报关单号371120251000071205。01-02项货物申报品名均为:锂离子电池(组),申报商品编码均为:8507600090,申报总数量:1360个,申报总金额(C&F):人民币1143200元。经查验并送检,《厦门海关技术中心 检测报告》(编号2511370001005991)显示,上述01-02项货物属性鉴别为旧,属于旧机电产品,申报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进口旧机电产品未报检、未就废旧物品申报卫生检疫的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九条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违法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42.21万元。经查询,当事人为一年内首次因进口旧机电产品未如实申报、未就废旧物品申报卫生检疫被海关行政处罚。当事人足额缴纳保证金,于2025年11月13日完成检疫处理,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减轻情节予以处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合同、 清单、发票、查验记录、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及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7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5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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