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欧区爱铸造材料(中国)有限公司涉证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6〕6号

  

  当事人:欧区爱铸造材料(中国)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平

  海关代码:3206240240

  

  当事人委托上海万通报关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泰国一般贸易项下一批货物。其中,第2项为冷芯盒活化剂HA 7522(铸模用添加剂)1100千克,申报价格CIF258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824999999,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50003281270。

  经查,第2项出口货物含有磷酰氯0.2%,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上述涉案货物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56.5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述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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