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海关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宸光物流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岚关缉违字〔2026〕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潭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关缉违字〔2026〕11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宸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圆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1PQHA0N。

  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北厝镇金井二路台湾创业园4号楼4层B区28号工位。

  2025年5月10,王某红购买4件碳素杯后委托顺丰公司,通过当事人以9610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至台湾,其中涉出口管制人造石墨共计4件,价值共计人民币5600元。经检测,石墨制品固定碳99.9970%;抗折强度43.6MPa;体积密度1.87克/立方厘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的1C108物项性质,属于出口管制物项。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出口时应申领两用物项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以9610跨境电商贸易方式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共计56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宸光物流公司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当事人情况说明、案件线索移交材料、鉴定报告、认错认罚承诺书、扣留决定书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认错认罚,且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王卫红作为实际出口者负主要责任,当事人负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一万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福建自贸区平潭片区分行,银行地址:平潭县天山北路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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