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畅联报关有限公司出口制砖生产线品牌类型申报不实和泰安易涛易美供应链有限公司卷尺等未申报出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6〕25号

  当事人:厦门市畅联报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E1T04D3R

  地  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兴四路39号自贸时代广场2号楼301单元-2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24日,当事人受泰安易涛易美供应链有限公司委托,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自动制砖生产线1台,报关单号370820250000847097,共1项,申报商品编码8474809000,申报品牌类型为0无品牌,申报总价人民币25万元。经查验发现,实际品牌类型为1境内自主品牌,品牌为鸿昌HONCHA,泰安易涛易美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单证正确,当事人在报关环节申报错误。当事人上述品牌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25万元。

  以上行为查验记录、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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