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6〕17号
当事人:深圳市捷美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0428170
地 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香社区桂圆路2号捷美瑞科技园A101-301、D101-201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7日,当事人委托厦门申悦关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修理物品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旧手臂式电子血压计一批,报关单号为370820231000032994,申报数量231台,申报总价2464.77美元。经核查,该批货物属于《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列明的旧机电产品,系当事人于2022年6月23日出口至美国后因故障维保返修的部分货物,该批货物维修完毕后于2024年3月4日复出境,出口报关单号为370820240000112862。当事人将该批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申报进境维修并复出境,未经商务部批准,违反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77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证复印件、原货物出口报关单证复印件、维修协议、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