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6〕16号
当事人:厦门鹏拓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调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445064
地 址: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西福路69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14日,当事人委托厦门永芳洲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塑料软管瓶五层Y-2一批,报关单号370820250000818795,申报毛重4907.5千克,申报净重3500千克,申报单价26.71美元,申报总价93485美元,折合人民币663696.76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毛重为4607千克,实际净重为3245千克,实际总价86673.95美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48355.05元,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6286.16元,占申报价格的0.947%。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认错认罚承诺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占申报价格比例百分之十以下,具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3目及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