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荣智鑫实业有限公司进口牛皮纸商编申报不实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集同关缉违字〔2026〕1号

  当事人:厦门荣智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创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8UE18T66

  地  址:厦门市海沧区后祥路188-6号301室之一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27日,当事人委托郑州聚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牛皮纸12批次,涉及12460620211064172962等12票报关单,申报商品名称均为牛皮纸,申报商品编码4804310090,申报重量合计313.423吨,申报总价合计人民币1081309.35元。经查,上述货物中规格型号为“135克/平方米”的牛皮纸实际商品编码应为4804110000;规格型号为“115克/平方米”的牛皮纸实际商品编码应为480421000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应缴纳税款人民币202269.18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6766.35元,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的18.18%。

  以上行为有稽查结论、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违法货物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且漏缴税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下,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四项第1目及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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