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海关关于宁德润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关缉违字〔202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关缉违字〔2026〕6号

  当事人:宁德润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CFXJ1E52,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塔山村富田路75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0日,当事人向我关申报为图瓦卢籍“可尤/KANYO”轮添加物料,我关在现场监管时发现,当事人实际添加物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添加物料电子申报记录单》不符,漏报2个船舶地面站-C站、1个电子海图。2025年12月22日,当事人向我关补充申报2个船舶地面站-C站、1个电子海图。

  以上行为有关于“可尤/KANYO”轮物料漏报的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添加物料电子申报记录单》、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向海关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当事人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三项从轻行政处罚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并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分行营业部(账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海关罚款专户; 账号14070097112005301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分行营业部,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南湖滨路2号2幢)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2月12日

我们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