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海关关于福建青拓特钢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关缉违字〔202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关缉违字〔2026〕5号

  当事人:福建青拓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MA2Y80J81H,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湾坞镇沙湾村。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3月11日,当事人向我关申请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手册类型为进料加工,手册编号C350324A0040。当事人加工贸易手册C350324A0040项号4成品(304B热轧不锈钢盘条)炉号Y240118D13的第18捆不锈钢方坯因切除废料过多导致此料件报废,对应料件重量1860千克,当事人将该部分料件作为边角料计入有形损耗,2024年6月25日,当事人向我关申报项号4成品有形损耗率5.05601%。2024年11月1日,当事人将上述轧废的1860千克不锈钢方坯与其他边角料一同以进料边角料内销的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报关单号为350320241034003239,申报商品名称304B不锈钢切头料,申报商品编号7204210090,申报单价人民币8.9930元/千克。

  经我关核查,上述轧废的1860千克不锈钢方坯系于2024年3月19日向我关以进料对口方式申报进口,报关单号为350320241034000832,申报商品名称304B不锈钢方坯,申报商品编号7218990010,申报单价1.59美元/千克。上述1860千克不锈钢方坯系轧废导致料件报废,不应认定为边角料计入项号4成品有形损耗,实际应当申报有形损耗率为3.80321%。同时上述1860千克不锈钢方坯应当以进料料件内销方式申报进口,申报商品品名应为不锈钢方坯,申报商品编号应为7218990010,实际成交价格应为人民币21057.72元,经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562.99元,滞纳金人民币98.24元。

  以上行为有核查通知书、企业报告、企业情况说明、项号4成品生产加工数据明细、财务凭证、轧废料件记录、边角料内销相关材料、工艺流程相关材料、加工贸易手册相关材料、报关单、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单耗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1860千克不锈钢方坯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对同一批货物分别实施了2个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择其重者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分行营业部(账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海关罚款专户; 账号14070097112005301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分行营业部,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南湖滨路2号2幢)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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