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拱中关缉违字〔202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中关缉违字〔20262

  当事人:中山市杰立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月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658CH62

   址:中山市三乡镇雍陌村前洋一路21号微大科创园A栋三层301号之二卡

  202529日,当事人委托江门奥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持530420250040212747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碳纤维8640千克,商品编号为6815110090,规格型号为4 | 0 | 碳纤维碳含量90%~100% |TANSOME| | | H2550-12K/24T,总价为129600美元,贸易国为越南。经查,上述碳纤维比抗拉强度为2.95×105m、比模量为1.35×107m,符合《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24年第67号公告附件)中管制编码1C210.a.1的指标特征,商品编号应为6815110010,出口上述碳纤维需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出口时未提交该许可证。经核,上述碳纤维违法经营额人民币928071.22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海关检查记录单、检验检测报告、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照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据此,当事人实施的上述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已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事实。鉴于上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85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中国银行中山中山五路支行缴纳罚款(缴款帐号:9132670018535012;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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