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知字〔2025〕0019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上海金浔新能源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1209607FQ
法定代表人:袁荣
住址/地址:上海市青浦区诸光路1588弄520号308室
当事人委托上海同鑫报关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赞比亚一批货物,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50000744017。经查,出口货物中有标有“CNHTC及图形”商标的空气滤芯20件、发电机前支架胶垫左面50件、发电机前支架胶垫右面50件、发电机后支架胶垫左面50件、发电机后支架胶垫右面50件、后轮边减油封24件、取力器小总成4件、空调压缩机6件、前轮内轴承10件、前轮外轴承10件、后轮内轴承10件、后轮外轴承10件、后轮边减总成6件、前桥刹车片10件、后桥轮螺丝200件、刹车片铆钉10件,标有“NSK”商标的曲轴导向轴承10件,货值人民币44765.49元。
对于上述货物,“CNHTC及图形”商标权利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NSK”商标权利人日本精工株式会社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477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