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知字﹝2025﹞0741号

  当事人名称:义乌市沈灿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8GTBYM0P

  法定代表人:刘应国

  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五区52402

  2025929日,义乌市沈灿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唇用化妆品(唇彩,口红等)、护发用品、香水等货物(报关单号:292020250000381793)。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Anua”商标的香水280件,价值人民币1400元、“CHANEL”商标的化妆品套装96件,价值人民币3360元、“CHANEL”商标的乳液140件,价值人民币980元、“DIOR”商标的唇彩10700件,价值人民币21400元、“DIOR”商标的眼影1140件,价值人民币2280元、“Eucerin及图形商标的防晒霜570件,价值人民币2850元、“karseell”商标的发油380件,价值人民币2280元、“Maybelline”商标的唇彩2800件,价值人民币5600元、“Maybelline”商标的粉底液1400件,价值人民币7000元、“NEUTROGENA”商标的防晒霜280件,价值人民币1400元、“NYX”商标的唇彩2300件,价值人民币4600元、“SHEGLAM”商标的保湿露570件,价值人民币2850元、“SHEGLAM”商标的唇彩1780件,价值人民币3560元、“SHEGLAM”商标的唇彩套装2100件,价值人民币12600元、“SHEGLAM”商标的化妆品5040件,价值人民币176400元、“SHEGLAM”商标的眉笔6200件,价值人民币6200元、“SHEGLAM”商标的腮红1970件,价值人民币7486元、“SHEGLAM”商标的眼霜1700件,价值人民币5440元、“SIHFCLAN”标识的唇彩1750件,价值人民币3500元、“SGSHEGLAM”标识的化妆品560件,价值人民币19600元、“SGSHEGLAM”标识的睫毛膏570件,价值人民币1140元、“SGSHEGLAM”标识的睫毛刷套装350件,价值人民币1750元、“SGSHEGLAM”标识的眉笔套装700件,价值人民币2100元、“SGSHEGLAM”标识的眼线笔1400件,价值人民币2800元、“SOL DE SUA PELE NOSSA PRAIA JANEIRO及图商标的化妆品280件,价值人民币9800元、标识的身体乳940件,价值人民币6580元、标识的香水570件,价值人民币2850元、“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唇膏1400件,价值人民币2800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320606元。经联系,株式会社创始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法国)、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程熙化妆品有限公司、莱雅公司、科赴公司、罗德盖特商业私人有限公司、一月阳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Anua”“CHANEL”“DIOR”“Eucerin及图形”“karseell”“Maybelline”“NEUTROGENA”“NYX”“SHEGLAM”“SOL DE SUA PELE NOSSA PRAIA JANEIRO及图”“Labubu玩具系列(海关备案号:T2024-177853T2023-153996T2021-113368T2019-84494T2024-170794T2024-167251T2024-180950T2018-72279T2024-168838T2024-176986C2024-177147)商标权、著作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香水、化妆品套装、乳液、唇彩、眼影、防晒霜、发油、粉底液、保湿露、唇彩套装、化妆品、眉笔、腮红、眼霜上使用的“Anua”“CHANEL”“DIOR”“Eucerin及图形”“karseell”“Maybelline”“NEUTROGENA”“NYX”“SHEGLAM”“SOL DE SUA PELE NOSSA PRAIA JANEIRO及图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唇彩、化妆品、睫毛膏、睫毛刷套装、眉笔套装、眼线笔、身体乳、香水上使用的“SIHFCLAN”“SGSHEGLAM”“”“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SHEGLAM”“SOL DE SUA PELE NOSSA PRAIA JANEIRO及图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唇膏上使用的“Labubu玩具系列标识,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扣留凭单、当事人陈述、认错认罚声明、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裁量,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Anua”商标的香水280件、“CHANEL”商标的化妆品套装96件、“CHANEL”商标的乳液140件、“DIOR”商标的唇彩10700件、“DIOR”商标的眼影1140件、“Eucerin及图形商标的防晒霜570件、“karseell”商标的发油380件、“Maybelline”商标的唇彩2800件、“Maybelline”商标的粉底液1400件、“NEUTROGENA”商标的防晒霜280件、“NYX”商标的唇彩2300件、“SHEGLAM”商标的保湿露570件、“SHEGLAM”商标的唇彩1780件、“SHEGLAM”商标的唇彩套装2100件、“SHEGLAM”商标的化妆品5040件、“SHEGLAM”商标的眉笔6200件、“SHEGLAM”商标的腮红1970件、“SHEGLAM”商标的眼霜1700件、“SIHFCLAN”标识的唇彩1750件、“SGSHEGLAM”标识的化妆品560件、“SGSHEGLAM”标识的睫毛膏570件、“SGSHEGLAM”标识的睫毛刷套装350件、“SGSHEGLAM”标识的眉笔套装700件、“SGSHEGLAM”标识的眼线笔1400件、“SOL DE SUA PELE NOSSA PRAIA JANEIRO及图商标的化妆品280件、标识的身体乳940件、标识的香水570件、“Labubu玩具系列标识的唇膏1400件),并处罚款人民币161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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