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马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关缉违字〔2026〕1号
当事人:优合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947227,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5002号信兴广场主楼902-1。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8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冷冻水产品,报关单号:350120251015011419,申报品名为冻宽口涡螺肉,申报数量27000千克,申报总价56700美元。9月5日,马尾海关在对该票货物实施目的地查验时发现货物铅封已被剪断。
以上行为有目的地检查通知、查验记录单、报关单、装箱单、发票、提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查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冷库监控视频记录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海关监管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第4目、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马尾海关,账号:1402026111200530125,地址: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9号)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