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波亚特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雁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95364021D
地 址: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桃源村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委托货代公司向宁波机场海关申报出口一票品名为“磁钢”的货物,报关单编号 310920250599950194,申报商品编号8505111000,申报数量500千克。2025年11月25日,当事人委托货代公司向宁波机场海关申报出口一票品名均为“磁性组件”的货物,报关单编号310920250599942379,申报商品编号 8505111000,申报数量710千克。海关分别对上述两票货物进行查验取样送检,后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关单尾号0194的货物中,型号为D10*2mm的磁钢含有重稀土 “镝”元素3.46%,报关单尾号2379的货物中,第五项货物磁性组件含有重稀土“镝”元素0.15%,均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在明知报关单310920250599950194含有管制货物的情况下,为逃避海关监管谋取非法利益,将管制货物混在非管制类货物中,并在向货代公司提供资料时隐瞒其性能按照非管制类货物进行申报。海关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当事人主动缴纳足额保证金且认错认罚,并分别于2025年12月25日、2026年1月9日完成删单退关手续。
经计核,报关单编号310920250599950194的涉案磁钢共计166254个,违法经营额(货物价值)计人民币 149872.05元;报关单编号310920250599942379的涉案磁钢共计1314个,违法经营额(货物价值)计人民币2612.05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查验记录单、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出口货物报关单、货物订单发票、查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办理删单退关手续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报关单310920250599950194中的违法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二、对当事人报关单310920250599942379中的违法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交通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海关业务网点(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航泰路空港通关中心报关大厅一楼)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