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潭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关缉违字〔2026〕16号
当事人:联台跨境电子商务(福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雨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2X3YB9N。联系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北厝镇金井湾兴港东路6号(自贸试验区)。
2024年12月22日,当事人向平潭海关申报出口1单跨境电商直购出口货物(提运单号:TEPTTP250530024),提运单号下的物流单号:WT067835-2申报为无品牌无型号用品1件、电磁炉1件、塑料盒1件,实际货物为疑似苯巴比妥药品100片。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检材中检测苯巴比妥成分,属于二类精神药品,列入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清单。
上述事实有查验记录、联台公司情况说明、人员查问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过程中,作为收发货人、申报企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类精神管制药品,影响海关正常监管秩序和国家对麻精药品的监管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苯巴比妥药品99片。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