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空箱夹带工作台进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6〕65号

  当事人:利胜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责人:黎玉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2844037H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468-3号SM国际中心C座17楼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6日,当事人申报进口空箱抵达厦门海通码头,报检单号125000000052906,10月7日码头作业中发现一集装箱异常。经海关查验发现,该异常集装箱(无完整箱号,仅显示部分数字1977331)内装有未申报的工作台1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第四条之规定,构成向海关传输的舱单等电子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的违法行为。

  经查,2024年11月至2025年9月期间,当事人因向海关传输的舱单等电子数据不准确被海关行政处罚过六次。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违法记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单、《认错认罚承诺书》、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当事人因向海关传输的舱单等电子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因当事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节,依照《裁量基准(一)》第三条及第五条之规定,按照一般行政处罚情节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裁量基准(一)》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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