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集同关缉违字〔2026〕6号
当事人:厦门宇诠复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文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36899E
地 址:厦门市集美区永兴北路1号C栋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执行C371624A0059号加工贸易手册期间,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该手册项下第10项、第11项、第14项、第15项、第25项制成品单位耗料量,误将生产过程中冲洗料管产生的非工艺损耗纳入工艺损耗范围申报,且未在成品出口前依法向海关办理单位耗料量变更手续,仅对相关料件按照边角料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涉及手册项下第6项料件ABS塑料粒数量1269.4267千克,货物价值2453.8018美元。经海关计核,上述保税料件计税价格人民币17551.0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570.76元。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21121.82元。
以上行为有核查情况记录表、加工贸易手册及备案清单、出口报关单证复印件、现场核查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