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优诺卡亚进出口有限公司智能马桶商编申报不实出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6〕39号

  当事人:厦门优诺卡亚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美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8U99DQ81

  地  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西路46-7号2楼205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3月21日、8月1日、8月26日,当事人委托厦门龙翌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智能马桶等货物3批次,报关单号分别为:370820250000176808、370820250000526063、370820250000596599,上述报关单中智能马桶的商品编码均申报为8516799000,申报数量合计380台,申报总价合计82855美元。经查,上述智能马桶实际商品编码应为691010000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592682.37元,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23707.29元,可能多退税款占申报总价的4%。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供述,2025年1月17日至6月25日期间,另有9票报关单中的智能马桶申报商品编码均为8516799000,实际商品编码均应为6910100000,报关单号分别为371720250000004570、371720250000057766、370820250000416453、042420250245500903、021720250000081317、042420250245501848、531620250161375358、900720250000076772、310120250517367448,申报数量合计196台,申报总价合计41864.83美元,已退税款合计人民币33092.91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300683.34元,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10182.43元,可能多退税款占申报总价的3.4%。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认错认罚承诺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占申报价格比例百分之十以下,具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3目、第九条第二项及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上述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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