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6〕40号
当事人:临沂东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俊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G0CG6K7J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人民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410-2室
当事人:临沂正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宝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49038351W
地 址:临沂综合保税区沂河三路1号楼四层A单元403号
2025年12月15日,当事人临沂东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临沂正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方式 向 海 关 申 报 出 口 男 防 寒 服 等 货 物 一 批, 报关 单 号421320250000293235,共3项,申报总毛重24100千克,申报总净重23988千克,其中第2项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男裤子,商品编码6203499090,数量58080件,重量19296千克,申报品牌类型为0(无品牌),总价72600美元。经查验,该批货物实际总毛重25220千克,实际总净重25108千克,其中第2项货物实际重量为20416千克,实际品牌T&R,品牌类型为3。经核查,上述货物实际支付手段为现金结算。经查证,当事人临沂东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货物存在重量、监管方式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构成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法行为,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69.37万元;当事人临沂正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就上述第2项货物存在品牌类型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法行为,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51.45万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认错认罚承诺书》、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两当事人均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临沂东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就同一批出口货物分别实施了重量和监管方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择其重者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临沂东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五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年第18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临沂正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