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义乌市帆伦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知字〔2025〕00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知字20250068

当事人姓名/名称:义乌市帆伦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318960MX0

法定代表人:姜海俊

住址/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266号义乌港直通仓2205

    当事人委托义乌市路正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727日,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出口报关单号为292120250000911678。经查,出口货物中有标有“Labubu玩具系列”标识的水晶球696件、毛绒摆件24件、玩偶钥匙链4473件,标有“THE MONSTERS - DRESS BE LATTE 搪胶毛绒公仔”标识的毛绒娃娃51件、毛绒公仔600件、毛绒挂件106件,标有“Labubu玩具系列”标识及“STANLEY”标识的杯子套装30件,货值人民币41747.82元。

    对于上述货物,“Labubu玩具系列THE MONSTERS - DRESS BE LATTE 搪胶毛绒公仔”著作权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STANLEY”商标权利人太平洋市场国际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696件水晶球、24件毛绒摆件、4473件玩偶钥匙链上使用的“Labubu玩具系列”标识与著作权人登记的“Labubu玩具系列”美术作品相同,出口的51件毛绒娃娃、600件毛绒公仔、106件毛绒挂件上使用的“THE MONSTERS - DRESS BE LATTE 搪胶毛绒公仔”标识与著作权人登记的“THE MONSTERS - DRESS BE LATTE 搪胶毛绒公仔”美术作品相同,出口的30件杯子套装上使用的“STANLEY”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STANLEY”商标构成近似,使用的“Labubu玩具系列”标识与著作权人登记的“Labubu玩具系列”美术作品相同,且事先均未经商标权利人及著作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笔录、当事人认错认罚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88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202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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