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梓嵘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商品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案厦沧关知罚字〔2025〕0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沧关知罚字〔2025〕033号

当事人:义乌市梓嵘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8GUTKJ1D

法定代表人:姚岩松

住址/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商城大道J9号4楼401

当事人委托义乌市添佑报关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鞋面等货物一批(报关单号:292120250001294229),经查验核实,实际货物中有鞋面30584个标有“”标识,货物价值14986.16美元;鞋面15794个标有“”标识,货物价值7739.06美元;鞋面5396个标有“”标识,货物价值2644.04美元;鞋面28586个标有“”、“”标识,货物价值14007.14美元;鞋面18794个标有“”标识,货物价值9209.06美元;鞋面3998个标有“”标识,货物价值1959.02美元;鞋面3998个标有“”标识,货物价值1959.02美元;鞋面3800个标有“”标识,货物价值1862美元。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8.9万元。普拉达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MIU MIU”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22-127637)的商品;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GG(图形)”、“GUCCI(图形)”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23-143254、T2022-134475)的商品;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LV”、“(图形)”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16-45489、T2016-45488)的商品;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Dior”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24-168887)的商品;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图形)”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23-154022)的商品;色丽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CELINE及图形”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24-162145)的商品;纪梵希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图形)”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23-159488)的商品,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原申报商品品名为鞋面,原申报数量为252200个,经查验核实,实际数量为241630个,另有540双术脚未申报,实际商编应为6406100090,与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涉案货值折合人民币3.8万元。

经调查,我关认为上述货物中有鞋面30584个标有“”标识与“MIU MIU”商标标识相同;鞋面15794个标有“”标识与“GG(图形)”、“GUCCI(图形)”商标标识相同;鞋面28586个标有“”、“”标识与“LV”、“(图形)”商标标识相同;鞋面18794个标有“”标识与“Dior”商标标识相同;鞋面3998个标有“”标识与“(图形)”商标标识相同;鞋面3998个标有“”标识与“CELINE及图形”商标标识相同;鞋面3800个标有“”标识与“图形”商标标识相同,且未经商标权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当事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经查询办案系统,当事人一年内未有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一般处罚情节。

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涉案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8万元。经查询办案系统,当事人一年内未有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属于《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具有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出口货物、现场照片、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权利人权利证明、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关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犯“MIU MIU”商标权的鞋面30584个、侵犯“GG(图形)”商标权的鞋面15794个、侵犯“GUCCI(图形)”商标权的鞋面5396个、侵犯“LV”、“(图形)”商标权的鞋面28586个、侵犯“Dior”商标权的鞋面18794个、侵犯“(图形)”商标权的鞋面3998个、侵犯“CELINE及图形”商标权的鞋面3998个、侵犯“图形”商标权的鞋面380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5.8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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