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沧关知罚字〔2025〕033号
当事人:义乌市梓嵘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8GUTKJ1D
法定代表人:姚岩松
住址/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商城大道J9号4楼401
当事人委托义乌市添佑报关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鞋面等货物一批(报关单号:292120250001294229),经查验核实,实际货物中有鞋面30584个标有“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涉案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3.8万元。经查询办案系统,当事人一年内未有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属于《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具有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出口货物、现场照片、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权利人权利证明、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关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犯“MIU MIU”商标权的鞋面30584个、侵犯“GG(图形)”商标权的鞋面15794个、侵犯“GUCCI(图形)”商标权的鞋面5396个、侵犯“LV”、“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 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