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关缉违字〔2026〕9号
当事人:青岛源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73277924C,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西藏路2号2号楼2单元1802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7月16日,当事人受宁德市精銨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向黄岛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425820241000173864 ,申报品名为“石英石”,申报价格为人民币33022.5元。经查,发现申报货物“石英石”实际价格为33022.5美元。宁德市精銨商贸有限公司如实向当事人提供了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报关数据材料,当事人在向海关申报时误将货物价格币制“美元”录入为“人民币”。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行为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28622.89元,滞纳金人民币7098.48元。
以上行为有核查通知书、报关单及随附材料复印件、进口货物关税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说明材料、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分行营业部(账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海关罚款专户; 账号14070097112005301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分行营业部,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南湖滨路2号2幢)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3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