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曙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曙关缉查字〔2026〕2号

  北海四季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BR4EQW9R,单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西园路6号北海市安邦海产食品有限公司办公楼25号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业佳。

  202292日至20231030日期间,当事人通过宁波远通海外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已被刑事判决)向海关申报进口10票冻墨鱼等冻水产品,报关单号为310120221019923692310120221019906770310120221019898321310120221019893470310120221019891485310120231019925885310120231019925793311620231169994193311620231169993956311620231169993958,申报监管方式为其他,申报征免性质为远洋渔业(计税税率为零),申报数量共计243580千克。

  经查,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购买远通公司自捕鱼进口指标,并采取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进口上述货物,偷逃国家税款。上述货物进口后已被处置销售完毕。经查,上述货物实际CIF总价折合人民币计606.43万元。

  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完税价格计人民币6064335.07元,偷逃应纳税款计人民币912683.39元。

  以上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付款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聊天记录、查问笔录、涉嫌走私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核定货物价值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为证。

  当事人以伪报贸易性质方式走私进口冻墨鱼等冻水产品,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

  调查中未发现当事人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9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到宁波银行营业部海曙海关驻点(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澄浪南路中湾广场1272楼)缴纳处罚款项。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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