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绿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0213出口金属铋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关缉违字〔20263

  当事人:厦门市绿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C1L50F05

   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4431单元H

  经查,当事人于2025213日以“9610”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清单编号为37112025E039848699),该清单项下运单号7218073870中第10项申报为“零配件”的货物实际为“纯铋块”2.09公斤,价值人民币172元。上述货物属于《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列明物项, 出口需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未提供相应的出口许可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你单位能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涉案货物数量、金额较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以上行为有海关稽查结论、单一窗口出口报关单、相关物流包裹系统材料,天马运通公司情况说明、飞迅驰公司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及相关合作协议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厦门市绿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至中国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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