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知字﹝2025﹞0594号

  当事人名称:义乌市闳起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EJ787K8D

  法定代表人:项佳琦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下朱宅B711单元202

  202589日,义乌市闳起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塑料标签、双肩包、T恤等货物(报关单号:292120250000982254)。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ACDELCO”商标的火花塞4000个,价值人民币12000元、“CARS-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标识的帽子45个,价值人民币135元、“CHAMPION及图形商标的火花塞2000个,价值人民币6000元、“COACH NEW YORK”商标的双肩包300个,价值人民币1500元、“DENSO及图形商标的火花塞1200个,价值人民币3600元、标识的帽子35个,价值人民币105元、“MIKASA”商标的玩具球750个,价值人民币2250元、“NGK及图商标的火花塞9800个,价值人民币29400元、“POP MART”商标的玩偶2040个,价值人民币10200元、“SUPER MARIO”商标的帽子50个,价值人民币150元、标识的腰带900件,价值人民币2700元、马力欧标识的游戏平板178件,价值人民币20470元、耐克钩图形商标的运动鞋60双,价值人民币600元、标识的汽车配件1100件,价值人民币22000元、汪汪队立大功中文海报标识的帽子70个,价值人民币210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111320元。经联系,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迪士尼企业公司、联邦-莫古尔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电装、美佳飒股份有限公司、日本特殊陶业株式会社、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任天堂株式会社、安德阿镆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ACDELCO”“CARS-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CHAMPION及图形“COACH NEW YORK”“DENSO及图形“MICKEY MOUSE device”“MIKASA”“NGK及图“POP MART”“SUPER MARIO”马力欧耐克钩图形奇瑞+CHERY+汪汪队立大功中文海报(海关备案号:T2022-133037C2019-73999T2025-201917T2023-156463T2025-197361T2016-45299T2023-152599T2018-70692T2020-100202T2025-198912T2020-101739C2024-180359T2019-72254T2016-48384C2018-65215)商标权、著作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火花塞、帽子、双肩包、玩具球、玩偶、运动鞋上使用的“ACDELCO”“CHAMPION及图形“COACH NEW YORK”“DENSO及图形“MIKASA”“NGK及图“POP MART”“SUPER MARIO”耐克钩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帽子、腰带、汽车配件上使用的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帽子、游戏平板上使用的“CARS-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马力欧汪汪队立大功中文海报标识,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扣留凭单、当事人陈述、认错认罚声明、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裁量,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ACDELCO”商标的火花塞4000个、“CARS-STYLE GUIDE PACKAGING AND RETAIL SIGNAGE”标识的帽子45个、“CHAMPION及图形商标的火花塞2000个、“COACH NEW YORK”商标的双肩包300个、“DENSO及图形商标的火花塞1200个、标识的帽子35个、“MIKASA”商标的玩具球750个、“NGK及图商标的火花塞9800个、“POP MART”商标的玩偶2040个、“SUPER MARIO”商标的帽子50个、标识的腰带900件、马力欧标识的游戏平板178件、耐克钩图形商标的运动鞋60双、标识的汽车配件1100件、汪汪队立大功中文海报标识的帽子7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56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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