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海关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宸光物流有限公司违规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岚关缉不罚字〔202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潭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关缉不罚字〔2026〕3号

  当事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宸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圆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1PQHA0N。联系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北厝镇金井二路台湾创业园4号楼4层B区28号工位。

  当事人:天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宪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24477Q。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和秀西路44锐明工业园C5栋厂房301。

  2025年5月21日,天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采购45瓶低温锡膏后以总价人民币7336元销售给台湾公司,后委托顺丰公司,通过平潭综合实验区宸光物流有限公司向平潭海关以9610直购出口方式申报货物(提运单号TEPTTP250320071),申报无品牌、无型号的低温锡膏45个,经检测,低温锡膏中铋含量为50.0%、50.2%。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公布对部分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2025年4月4日起)的规定,平潭宸光公司出口的低温锡膏符合1C904.a项,属于金属铋、含铋的合金及相关制品,属于出口管制物,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出口时应申领两用物项许可证。当事人未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天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宸光物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9610跨境电商贸易方式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法经营额共计7336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授权委托书、进口报关单证、清单、发票、合同、电子邮件记录、公司情况说明、认错认罚承诺书等证据为证。

  平潭综合实验区宸光物流有限公司、天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两公司认错认罚,且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宸光物流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对天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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