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关缉违字〔2026〕28号
当事人:厦门市绿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C1L50F05,法定代表人:董敏
地 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H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2月14日,当事人厦门市绿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清单编号:37112025E040570787,订单编号:LP00712045066557,申报品名为播放器、家居用品、玩具等,经核查,申报为玩具的商品实际为金属铋晶体1件(重量20克)。金属铋属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关于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列明物项,当事人未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上述金属铋晶体1件价值人民币26元。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认错认罚。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报关资料、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淘宝订单记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工商银行泉州鲤城支行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