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勐腊关缉违字〔2026〕36号)

  一、案件名称:“2025.10.12”昆明恒笃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出口搪玻璃反应罐申报税则号列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勐腊关缉违字〔2026〕36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3月6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昆明恒笃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E,法定代表人:王*。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勐腊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5年10月 12日,当事人昆明恒笃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笃公司”)向勐腊海关申报1票货物,其中一项商品申报为“反应罐”,数量1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79820090,申报总价人 民币10200元。经核查发现,该票报关单中的搪玻璃反应罐应归入编码8479820010,实际购买价格为人民币42500元。经关员进一步核查,恒笃公司表面上提供沈阳某贸易公司作为出口货物发货人,实则系其制作虚假的合同、发票、委托报关协议等材料虚假代理沈阳某贸易公司向勐腊海关报关,构成了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和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违法行为。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恒笃公司配合海关调查,签署《认错认罚承诺书》,主动缴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公告〔2023〕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一)对当事人昆明恒笃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行为的处理。

  当事人恒笃公司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昆明恒笃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0.22万元。

  (二)对当事人恒笃公司非法代理他人报关行为的处理。

  当事人恒笃公司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昆明恒笃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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