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5.10.09"刘**瞒报走私金属锆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昆机场关法缉查字〔2026〕3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3月6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广东莱美格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S K**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Q。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长水机场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5年10月9日,昆明长水机场海关旅检关员在验放由中国昆明至泰国曼谷出境航班旅客时,发现两名中国籍旅客托运及随身行李中携带金属锆,该种金属属于两用物项列管出口管制商品,且当事人在出境通道未主动申报。经查,涉案金属锆系广东莱美格科技有限公司(外资独资企业)在国内采购,准备出口至泰国某有限公司用以作为高尔夫球杆球头的制作原料。广东莱美格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并如实向海关申报,而是雇佣带货“水客”将涉案金属锆以随身携带及托运的方式出境,被昆明长水机场海关当场查获。
当事人广东莱美格科技有限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海关调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向昆明长水机场海关提交了认错认罚承诺书,并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担保。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广东莱美格科技有限公司出口金属锆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且未向海关申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广东莱美格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140.63千克金属锆;
2.科处罚款25000元人民币 。
八:救济渠道: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