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天保关缉违字〔2026〕5号)

  一、案件名称:“2025.12.23”河口鸿升报关有限公司进口鲜龙眼退运货物擅自卸货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天保关缉违字〔2026〕5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3月4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河口鸿升报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G,法定代表人:谢**。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天保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5年12月3日,河口某贸易公司委托河口鸿升报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升报关公司”)在天保口岸通过一般贸易申报进口一票泰国鲜龙眼。12月15日,因该批货物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农药残留物超标,现场关员通知企业召回该批货物并从天保口岸退运出境。12月22日,该贸易公司召回该批货物,并交由鸿升报关公司办理退运,关员查验核对无误后对该批货物办理退运手续,整车过磅重量为47780。12月23日相关车辆退运出境时,现场关员登临检查,发现车辆所载货物与责令退运数量严重不符,经过磅称重,整车重量为25140千克,实际少退运货物 22640千克,少退运货物价值19.0263万元。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鸿升报关公司将海关责令退运的监管货物擅自卸货处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公告〔2023〕182号)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河口鸿升报关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2.8万元人民币。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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