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5.07.16”云南境通物流有限公司出口二氧化锗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昆机场关法缉违字〔2026〕1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1月5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云南境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法定代表人:李**。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长水机场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5年7月31日,昆明长水机场海关关员在核查时,发现云南境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通公司”)代理昆明汇泉高纯半导材料有限公司的两票申报出口二氧化锗至日本的出口报关单中,商品项二氧化锗申报HS编码与其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中的商品编码不一致,其中一票报关单还涉及错误填报合同编号的情形。经核查,两票报关单分别涉及货值90000美元和330000美元。
经查,本案系境通公司工作疏忽所致,不涉及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影响国家税款征收、骗取出口退税等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形。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境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云南境通物流有限公司改正申报不实项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云南境通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