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6.01.17”江城运通物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违规出口农药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勐康关缉违字〔2026〕2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2月4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瑞丽市辉豪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J,法定代表人:彭**。
江城运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U,法定代表人:陈*。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勐康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6年1月8日,当事人瑞丽市辉豪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豪公司)委托当事人江城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申报200吨0.12%噻虫嗪颗粒剂出口至老挝。辉豪公司在办理《农药出口通知单》时,将最终目的国和运抵国误填为缅甸并提交给运通公司。1月17日,运通公司使用了错误的《农药出口通知单》进行申报。同日,勐康海关在对相关报关单进行核查时,发现其申报的“运抵国”、“最终目的国”为“老挝”与随附单证《农药出口通知单》中“缅甸”不一致,货值共计54.6696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海关调查,向勐康海关提交了认错认罚承诺书,愿意接受海关行政处罚。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瑞丽市辉豪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农药未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1目、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瑞丽市辉豪进出口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5万元;
当事人江城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接受瑞丽市辉豪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办理该批农药的报关出口手续,但未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1目、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江城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5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