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知字﹝2025﹞0605号

  当事人名称:义乌市闳起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EJ787K8D

  法定代表人:项佳琦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下朱宅B711单元202

  202586日,义乌市闳起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塑料杯子、购物袋、纸袋等货物(报关单号:292120250000963016)。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AFNAN”标识的香水2671瓶,价值人民币13355元、“ALO”商标的运动服236套,价值人民币4720元、“ARMAF”商标的香水1464瓶,价值人民币11712元、“CHANEL”商标的拎包220只,价值人民币8360元、“CHANEL”商标的香水20套,价值人民币760元、“COACH”商标的卡包套装940套,价值人民币47000元、“COACH”商标的拎包480个,价值人民币9600元、“COACH”标识的钥匙扣1000个,价值人民币2000元、“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包212只,价值人民币2120元、“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保温杯632个,价值人民币12640元、“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笔1490支,价值人民币745元、“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便签470个,价值人民币940元、“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储蓄罐210个,价值人民币1050元、“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唇釉87个,价值人民币2610元、“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挂件30个,价值人民币90元、“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甲片72个,价值人民币360元、“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卷笔刀150个,价值人民币150元、“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盲盒1420个,价值人民币11360元、“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毛绒玩具54个,价值人民币810元、“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水彩笔72个,价值人民币288元、“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橡皮擦1410个,价值人民币705元、“STANLEY”商标的保温杯605个,价值人民币12100元、马力欧商标的笔280支,价值人民币280元、耐克钩图形商标的男式上衣2150件,价值人民币43000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186755。经联系,伊姆兰·穆罕默德·尤努斯·法兹兰尼、阿洛有限责任公司、斯特林香水有限责任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太平洋市场国际有限公司、任天堂株式会社、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AFNAN”“ALO”“ARMAF”“CHANEL”“COACH”“COACH NEW YORK”“Labubu玩具系列“STANLEY”马力欧耐克钩图形(海关备案号:T2024-178779T2025-193504T2023-157970T2023-153991T2023-153996T2023-161159T2023-156464C2024-177147T2021-104404C2024-180359T2019-72254)商标权、著作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香水、运动服、拎包、卡包套装、包、保温杯、笔、便签、储蓄罐、唇釉、挂件、甲片、卷笔刀、盲盒、毛绒玩具、水彩笔、橡皮擦、男式上衣上使用的“AFNAN”“ALO”“ARMAF”“CHANEL”“COACH”“COACH NEW YORK” “STANLEY”耐克钩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香水、钥匙扣上使用的“AFNAN”“COACH”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AFNAN”“COACH NEW YORK”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包、保温杯、笔、便签、储蓄罐、唇釉、挂件、甲片、卷笔刀、盲盒、毛绒玩具、水彩笔、橡皮擦上使用的 “Labubu玩具系列马力欧标识,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扣留凭单、当事人陈述、认错认罚声明、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裁量,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AFNAN”标识的香水2671瓶、“ALO”商标的运动服236套、“ARMAF”商标的香水1464瓶、“CHANEL”商标的拎包220只、“CHANEL”商标的香水20套、“COACH”商标的卡包套装940套、“COACH”商标的拎包480个、“COACH”标识的钥匙扣1000个、“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包212只、“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保温杯632个、“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笔1490支、“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便签470个、“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储蓄罐210个、“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唇釉87个、“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挂件30个、“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甲片72个、“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卷笔刀150个、“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盲盒1420个、“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毛绒玩具54个、“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水彩笔72个、“Labubu玩具系列商标的橡皮擦1410个、“STANLEY”商标的保温杯605个、马力欧商标的笔280支、耐克钩图形商标的男式上衣2150件),并处罚款人民币94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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