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绍兴隆环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CAE7E7X7
法定代表人:侯晓斌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中清大厦25楼2502室-2
2025年7月7日,绍兴隆环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亚克力装饰品、塑料盒、手表等货物(报关单号:290620250000021365)。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AFNAN”商标的香水190瓶,价值人民币950元、“ARMAF”商标的香水190瓶,价值人民币950元、“AUDEMARS PIGUET”商标的手表480个,价值人民币4800元、“AUDEMARS PIGUET”商标的手表盒85个,价值人民币170元、“BMW”商标的钥匙包450个,价值人民币4500元、“BOSS”商标的眼镜盒1100个,价值人民币3300元、“BURBERRY”商标的眼镜330个,价值人民币1650元、“BURBERRY”商标的眼镜盒180个,价值人民币540元、“Cartier”商标的眼镜2000个,价值人民币10000元、“Cartier”商标的眼镜盒1300个,价值人民币3900元、“CELINE”商标的钱包330个,价值人民币6600元、“CELINE”商标的眼镜750个,价值人民币3750元、“CELINE”商标的眼镜布900张,价值人民币450元、“CELINE”商标的眼镜盒480个,价值人民币1440元、“CHANEL”商标的钱包180个,价值人民币3600元、“CHANEL”商标的眼镜780个,价值人民币3900元、“CHANEL”商标的眼镜盒680个,价值人民币2040元、“Dior”标识的眼镜2300个,价值人民币11500元、“COACH”商标的钱包130个,价值人民币1300元、“Dior及图形”商标的钱包800个,价值人民币16000元、“DOLCE&GABBANA”商标的眼镜140个,价值人民币700元、“DOLCE&GABBANA”商标的眼镜布800张,价值人民币700元、“DOLCE&GABBANA”商标的眼镜盒280个,价值人民币280元、“EMPORIO GA ARMANI及图形”商标的手表盒140个,价值人民币280元、“EMPORIO GA ARMANI及图形”商标的眼镜布1000张,价值人民币500元、“EMPORIO GA ARMANI及图形”商标的眼镜盒1100个,价值人民币3300元、“EMPORIO GA ARMANI及图形”商标的纸袋80个,价值人民币80元、“FENDI”商标的钱包90个,价值人民币1800元、“FENDI”商标的眼镜900个,价值人民币4500元、“FENDI”商标的眼镜盒500个,价值人民币1500元、“GA图形”商标的拎包160个,价值人民币3200元、“GUCCI”商标的钱包320个,价值人民币6400元、“GUCCI”商标的眼镜480个,价值人民币2400元、“GUCCI”商标的眼镜盒480个,价值人民币1440元、“HERMES”商标的仿首饰40个,价值人民币800元、“HERMES”商标的眼镜盒680个,价值人民币2040元、“HUBLOT及图形”商标的手表盒85个,价值人民币170元、“LACOSTE鳄鱼(图形)”商标的布袋4000个,价值人民币12000元、“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的钱包630个,价值人民币3150元、“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的眼镜1000个,价值人民币5000元、“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的眼镜盒1500个,价值人民币4500元、“LOUIS VUITTON”商标的钱包1400个,价值人民币28000元、“LV(图形)”商标的眼镜600个,价值人民币3000元、“MAYBACH”商标的眼镜800个,价值人民币4000元、“MAYBACH”商标的眼镜盒380个,价值人民币1140元、“MIUMIU”商标的眼镜盒380个,价值人民币1140元、“MK”标识的钱包30个,价值人民币600元、“MONTBLANC”商标的眼镜盒180个,价值人民币540元、“PANDORA”商标的首饰盒220个,价值人民币440元、“PATEK PHILIPPE”商标的手表盒35个,价值人民币70元、“PORSCHE DESIGN”商标的眼镜布300张,价值人民币150元、“PRADA”商标的钱包80个,价值人民币1600元、“PRADA”商标的眼镜800个,价值人民币4000元、“RADO及图形”商标的手表盒90个,价值人民币180元、“RADO及图形”商标的纸袋80个,价值人民币80元、“Ray.Ban”商标的眼镜800个,价值人民币4000元、“Ray.Ban”商标的眼镜布1900张,价值人民币950元、“Ray.Ban”商标的眼镜盒1000个,价值人民币3000元、“SAINT LAURENT”商标的眼镜布800张,价值人民币400元、“SAINT LAURENT”商标的眼镜盒280个,价值人民币840元、“TIFFANY&CO.”商标的眼镜盒380个,价值人民币1140元、“VERSACE”商标的眼镜盒280个,价值人民币840元、“YSL图形”商标的钱包150个,价值人民币3000元、“”商标的纸袋30个,价值人民币30元、“
”商标的首饰盒4950个,价值人民币9900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205380元。经联系,伊姆兰·穆罕默德·尤努斯·法兹兰尼、斯特林香水有限责任公司、奥德马裴盖控股有限公司、宝马股份公司、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博柏利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AG、色丽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多喜佳伴纳商标有限公司、GIORGIO ARMANI S.P.A.、芬迪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爱马仕国际、恒宝日内瓦股份有限公司、拉科斯特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普拉达有限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蒙特布兰—辛普洛公司、潘多拉公司、日内瓦百达翡丽股份公司、保时捷股份公司、RadoUhrenAG、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美国蒂芙妮公司、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AFNAN”、“ARMAF”、“AUDEMARS PIGUET”、“BMW”、“BOSS”、“BURBERRY”、“Cartier”、“CELINE”、“CHANEL”、“Christian Dior”、“COACH”、“Dior及图形”、“DOLCE&GABBANA”、“EMPORIO GA ARMANI及图形”、“FENDI”、“GA图形”、“GUCCI”、“HERMES”、“HUBLOT及图形”、“LACOSTE鳄鱼(图形)”、“LACOSTE及鳄鱼(图形)”、“LOUIS VUITTON、LV(图形)”、“MAYBACH”、“MIUMIU”、“MK Logo”、“MONTBLANC”、“PANDORA”、“PATEK PHILIPPE”、“PORSCHE DESIGN”、“PRADA”、“RADO及图形”、“Ray.Ban”、“SAINT LAURENT”、“TIFFANY&CO.”、“VERSACE”、“YSL图形”、“
”、“
”(海关备案号:T2024-178779、T2023-157970、T2019-74897、T2017-54721、T2022-127945、T2017-55335、T2023-151006、T2023-160547、T2024-171750、T2023-153991、T2023-153995、T2017-59269、T2023-161159、T2017-59271、T2020-101471、T2022-125088、T2022-125084、T2020-93414、T2024-175340、T2025-197136、T2020-90713、T2023-145383、T2020-92668、T2019-78853、T2022-126421、T2023-158534、T2024-159584、T2024-166112、T2024-166113、T2021-111268、T2022-132896、T2024-178496、T2022-127633、T2023-151553、T2017-62023、T2021-108219、T2023-147165、T2020-92194、T2018-64353、T2018-64350、T2021-110501、T2019-74009、T2025-184109、T2018-64348、T2016-48272、T2016-52424、T2025-199663、T2022-133882)商标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香水、手表、手表盒、钥匙包、眼镜盒、眼镜、钱包、眼镜布、纸袋、拎包、仿首饰、布袋、首饰盒上使用的“AFNAN”、“ARMAF”、“AUDEMARS PIGUET”、“BMW”、“BOSS”、“BURBERRY”、“Cartier”、“CELINE”、“CHANEL”、“COACH”、“Dior及图形”、“DOLCE&GABBANA”、“EMPORIO GA ARMANI及图形”、“FENDI”、“GA图形”、“GUCCI”、“HERMES”、“HUBLOT及图形”、“LACOSTE鳄鱼(图形)”、“LACOSTE及鳄鱼(图形)”、“LOUIS VUITTON、LV(图形)”、“MAYBACH”、“MIUMIU”、“MONTBLANC”、“PANDORA”、“PATEK PHILIPPE”、“PORSCHE DESIGN”、“PRADA”、“RADO及图形”、“Ray.Ban”、“SAINT LAURENT”、“TIFFANY&CO.”、“VERSACE”、“YSL图形”、“”、“
”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眼镜、钱包上使用的“MK”、“DIOR”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MK Logo”、“Christian Dior”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扣留凭单、当事人陈述、认错认罚声明、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裁量,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AFNAN”商标的香水190瓶、“ARMAF”商标的香水190瓶、“AUDEMARS PIGUET”商标的手表480个、“AUDEMARS PIGUET”商标的手表盒85个、“BMW”商标的钥匙包450个、“BOSS”商标的眼镜盒1100个、“BURBERRY”商标的眼镜330个、“BURBERRY”商标的眼镜盒180个、“Cartier”商标的眼镜2000个、“Cartier”商标的眼镜盒1300个、“CELINE”商标的钱包330个、“CELINE”商标的眼镜750个、“CELINE”商标的眼镜布900张、“CELINE”商标的眼镜盒480个、“CHANEL”商标的钱包180个、“CHANEL”商标的眼镜780个、“CHANEL”商标的眼镜盒680个、“Dior”标识的眼镜2300个、“COACH”商标的钱包130个、“Dior及图形”商标的钱包800个、“DOLCE&GABBANA”商标的眼镜140个、“DOLCE&GABBANA”商标的眼镜布800张、“DOLCE&GABBANA”商标的眼镜盒280个、“EMPORIO GA ARMANI及图形”商标的手表盒140个、“EMPORIO GA ARMANI及图形”商标的眼镜布1000张、“EMPORIO GA ARMANI及图形”商标的眼镜盒1100个、“EMPORIO GA ARMANI及图形”商标的纸袋80个、“FENDI”商标的钱包90个、“FENDI”商标的眼镜900个、“FENDI”商标的眼镜盒500个、“GA图形”商标的拎包160个、“GUCCI”商标的钱包320个、“GUCCI”商标的眼镜480个、“GUCCI”商标的眼镜盒480个、“HERMES”商标的仿首饰40个、“HERMES”商标的眼镜盒680个、“HUBLOT及图形”商标的手表盒85个、“LACOSTE鳄鱼(图形)”商标的布袋4000个、“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的钱包630个、“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的眼镜1000个、“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的眼镜盒1500个、“LOUIS VUITTON”商标的钱包1400个、“LV(图形)”商标的眼镜600个、“MAYBACH”商标的眼镜800个、“MAYBACH”商标的眼镜盒380个、“MIUMIU”商标的眼镜盒380个、“MK”标识的钱包30个、“MONTBLANC”商标的眼镜盒180个、“PANDORA”商标的首饰盒220个、“PATEK PHILIPPE”商标的手表盒35个、“PORSCHE DESIGN”商标的眼镜布300张、“PRADA”商标的钱包80个、“PRADA”商标的眼镜800个、“RADO及图形”商标的手表盒90个、“RADO及图形”商标的纸袋80个、“Ray.Ban”商标的眼镜800个、“Ray.Ban”商标的眼镜布1900张、“Ray.Ban”商标的眼镜盒1000个、“SAINT LAURENT”商标的眼镜布800张、“SAINT LAURENT”商标的眼镜盒280个、“TIFFANY&CO.”商标的眼镜盒380个、“VERSACE”商标的眼镜盒280个、“YSL图形”商标的钱包150个、“”商标的纸袋30个、“
”商标的首饰盒495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103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