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知字﹝2025﹞0632号

  当事人名称:福州腾辉志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ETTB8240

  法定代表人:李嘉培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树汤路96号中联大厦702商业

  202592日,福州腾辉志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浴帘、宠物用品、礼品袋等货物(报关单号:310420250549405188)。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adidas”商标的运动鞋6双,价值人民币120元、“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的长袖套装4套,价值人民币240元、“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的套装10套,价值人民币600元、“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的足球鞋4双,价值人民币80元、“BEATS”商标的耳机40个,价值人民币1600元、“BURBERRY”商标的鞋1双,价值人民币20元、“CELINE”商标的钱包5个,价值人民币100元、“CELINE”商标的鞋2双,价值人民币40元、商标的包194个,价值人民币5820元、“CHRISTIAN LOUBOUTIN斜纹字体商标的钱包7个,价值人民币140元、“COACH”商标的包433个,价值人民币17320元、“COACH”商标的钱包50个,价值人民币1000元、“DIOR”商标的包90个,价值人民币1800元、“Dior”商标的套装1套,价值人民币60元、“Dior”商标的拖鞋8双,价值人民币160元、“Dior”商标的鞋4双,价值人民币80元、“DONALD DUCK device(图形)商标的钥匙扣100个,价值人民币300元、“GG”商标的包163个,价值人民币6520元、“GUCCI”商标的套装3套,价值人民币180元、“GUCCI”商标的鞋12双,价值人民币240元、“HERMES及图形商标的鞋15双,价值人民币300元、“JURASSIC PARK及图形商标的钥匙扣70个,价值人民币210元、“KIPLING”商标的包220个,价值人民币8800元、“LOUIS VUITTON”商标的拖鞋12双,价值人民币240元、“LV”商标的包909个,价值人民币36360元、“LV”商标的鞋4双,价值人民币80元、“MIUMIU”商标的包5个,价值人民币150元、标识的鞋5双,价值人民币100元、“POKEMON”商标的钥匙扣90个,价值人民币270元、“PRADA”商标的包7个,价值人民币280元、“SUPER MARIO”商标的钥匙扣165个,价值人民币495元、“THE MONSTERS-坐坐派对搪胶毛绒盲盒标识的钥匙扣200个,价值人民币600元、“T Monogram Print” 标识的包131个,价值人民币5240元、“YSL图形商标的包55个,价值人民币1100元、“YSL图形商标的钱包90个,价值人民币2700元、商标的鞋10双,价值人民币200元、美洲狮图形商标的衣服5件,价值人民币150元、耐克钩图形商标的短裤6条,价值人民币120元、耐克钩图形商标的套装1套,价值人民币60元、耐克钩图形商标的鞋56双,价值人民币1120元、汪汪队立大功中文海报标识的钥匙扣170个,价值人民币510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95505。经联系,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毕慈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博柏利有限公司、色丽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克里斯提鲁布托、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迪士尼企业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爱马仕国际、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VF国际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普拉达有限公司、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任天堂株式会社、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河之光公司、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彪马欧洲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adidas”“adidas三斜杠(图形)“BEATS”“BURBERRY”“CELINE”“CHRISTIAN LOUBOUTIN斜纹字体“COACH”“DIOR”“Dior”“DONALD DUCK device(图形)“GG”“GUCCI”“HERMES及图形“JURASSICPARK及图形“KIPLING”“LOUIS VUITTON”“LV”“MIUMIU”“NEW BALANCE”“POKEMON”“PRADA”“SUPER MARIO”“THEMONSTERS-坐坐派对搪胶毛绒盲盒“T Monogram Print”“YSL图形美洲狮图形耐克钩图形汪汪队立大功中文海报(海关备案号:T2024-161973T2020-97696T2022-123780T2021-104489T2023-160547、、T2023-154022T2020-90417T2023-161159T2024-168897T2024-168887T2016-45264T2022-131856T2022-132381T2019-77759T2021-109305T2020-90575T2022-132882T2016-45490T2016-45489T2022-127636T2023-142789T2019-76596T2019-84299T2025-198821C2025-193051C2022-136671T2016-52424T2025-188937T2019-85215T2019-72254C2018-65215)商标权、著作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运动鞋、长袖套装、套装、足球鞋、耳机、鞋、钱包、包、拖鞋、钥匙扣、衣服、短裤上使用的“adidas”“adidas三斜杠(图形)“BEATS”“BURBERRY”“CELINE”“CHRISTIAN LOUBOUTIN斜纹字体“COACH”“DIOR”“Dior”“DONALD DUCK device(图形)“GG”“GUCCI”“HERMES及图形“JURASSIC PARK及图形“KIPLING”“LOUIS VUITTON”“LV”“MIUMIU” “POKEMON”“PRADA”“SUPER MARIO”“YSL图形美洲狮图形耐克钩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鞋上使用的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NEW BALANCE”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包、钥匙扣上使用的“THE MONSTERS-坐坐派对搪胶毛绒盲盒“T Monogram Print” 汪汪队立大功中文海报标识,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扣留凭单、当事人陈述、认错认罚声明、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裁量,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adidas”商标的运动鞋6双、“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的长袖套装4套、“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的套装10套、“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的足球鞋4双、“BEATS”商标的耳机40个、“BURBERRY”商标的鞋1双、“CELINE”商标的钱包5个、“CELINE”商标的鞋2双、商标的包194个、“CHRISTIAN LOUBOUTIN斜纹字体商标的钱包7个、“COACH”商标的包433个、“COACH”商标的钱包50个、“DIOR”商标的包90个、“Dior”商标的套装1套、“Dior”商标的拖鞋8双、“Dior”商标的鞋4双、“DONALD DUCK device(图形)商标的钥匙扣100个、“GG”商标的包163个、“GUCCI”商标的套装3套、“GUCCI”商标的鞋12双、“HERMES及图形商标的鞋15双、“JURASSIC PARK及图形商标的钥匙扣70个、“KIPLING”商标的包220个、“LOUIS VUITTON”商标的拖鞋12双、“LV”商标的包909个、“LV”商标的鞋4双、“MIUMIU”商标的包5个、标识的鞋5双、“POKEMON”商标的钥匙扣90个、“PRADA”商标的包7个、“SUPER MARIO”商标的钥匙扣165个、“THE MONSTERS-坐坐派对搪胶毛绒盲盒标识的钥匙扣200个、“T Monogram Print” 标识的包131个、“YSL图形商标的包55个、“YSL图形商标的钱包90个、商标的鞋10双、美洲狮图形商标的衣服5件、耐克钩图形商标的短裤6条、耐克钩图形商标的套装1套、耐克钩图形商标的鞋56双、汪汪队立大功中文海报标识的钥匙扣17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4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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