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郑关知罚决字〔2026〕001号
当事人:河南紫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小磊
地 址: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新郑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保税物流中心5号仓库一层-1
2025年10月15日、11月27日,河南紫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保税电商方式申报进口香奈尔包、头巾一批,境外发货人YONGJIALIDA CO.,LIMITED,实物使用图形商标,侵犯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G1189929,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号为:T2023-154028、T2023-154022)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在其进口的手提包、头巾使用图形商标,与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在图形构成方面近似,容易产生混淆,属于近似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货物。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进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违法行为。包4862个,头巾492个,合计货值267.7万元。
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向海关缴纳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郑海关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权利人答复书、侵权鉴别报告、商标注册证明、查问笔录、认错认罚书面材料、侵权嫌疑货物照片、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侵权的包4862个,头巾492个,并处罚款13.385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3月5日